购物消费 | 优惠卡 | 商家打折
我的乐客 | 特色菜 | 婚纱名店推荐

我的乐客 | 特色菜 | 婚纱名店推荐
欢迎来到万州人自
己的门户三峡人
己的门户三峡人
新的防治办法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时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用燃油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油及清洁剂。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维修,并保证其在维修保质期内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道路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和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举报联合处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查询。
0
顶一下0
踩一下